联社表外不良贷款盘活与保全标准,快速落实债权

炒股网 阅读:10 2026-06-27 21:06:17 评论:0

<{炒股网}>联社表外不良贷款盘活与保全标准,快速落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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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盘活标准_联社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_不良贷款保全标准

【文章内容简介】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第十一条 清收管理权限:(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二)依法起诉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年第4号令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联社表外不良贷款盘活与保全标准,快速落实债权,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第十四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第十五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发布黑名单、公告、公开曝光等方式清收。(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其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第十六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第十七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帐务处理。第十八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奖励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第二十一条 社内奖励:(一)奖励对象:社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完成计划给予单项奖励。(二)奖励标准: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30‰兑现奖励;清收1993—1997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5‰兑现奖励;清收1998—2000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12‰兑现奖励;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兑现奖励;盘活不良贷款按1—4款标准的50%兑现奖励;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第二十二条 社外奖励:(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按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比例,给予奖励。(二)奖励渠道:在“手续费支出”账户据实列支。(三)奖励标准:按社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 农银发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联社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第五条 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联社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表外不良贷款盘活与保全标准,快速落实债权,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第六条 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第七条 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第八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第九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第十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报总行审批。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经营行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三)借款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报上级行备案。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一级分行备案;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备案。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行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经营行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置情况、管理人等。定期向上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由我行自行管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管理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需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要定期盘点。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登记簿、报表核对,做到实物、卡片、登记簿、报表完全一致。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第二十条 各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置完毕。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置。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应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拍卖底价要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宜拍卖的抵债资产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我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由经营行信贷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权限: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下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报总行审批。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一)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二)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2);(三)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四)有权行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五)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六)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抵债资产的处置不需上报审批,经营行可直接处理:(一)抵债资产为金额较小、不易管理、耗损率较高的流动资产;(二)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等于或高于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与管理、处置费用之和。第二十八条 处置抵债资产不需上报审批的,经营行要及时将处置结果报上级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处置要在处置后7个工作日内报一级分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处置要在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付款后,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各行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把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第三十二条 各行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行的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抵债资产的处置率和变现率。抵债资产年处置率=(当年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值的总和/当年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月平均余额)100%抵债资产年变现率=(当年处置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的总和/当年处置抵债资产的接收价值的总和)100%第三十四条 严格抵债资产管理。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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